以案释法被告庭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同在淮海鞋城上班相识,双方关系较好,被告承包案外人的仓库后转租给原告使用,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年4月19日,被告李某因承包仓库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现金,承诺三日后归还,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本院受理后,在送达传票过程中,被告玩起了“躲猫猫”游戏,最终本案以公告方式送达传票等材料。然而,被告在开庭后来到了法院,认可借款3万元,但已经偿还原告1万元现金、剩余2万元以租金折抵,不再欠原告款,被告还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称其于年12月将仓库转给别人经营,离开徐州去上海工作了,从那之后就没见过原告,也没接到过原告的电话,并称有还款证据可以提供。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仍未到庭。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称年之后其经常找被告要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院查明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因在淮海鞋城上班相识。被告于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元,约定于年4月21日归还。当日,原告通过其名下交通银行向被告李某转账3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宽泛的存在于“一审期间”甚至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可延伸至二审,本案被告在第一次公告开庭闭庭后提出诉讼时效的书面抗辩意见,法庭需要对其进行审查。本案借贷纠纷发生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年10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现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其是否向被告催要过借款,且法庭询问该问题时,仅有原告代理人回答“年之后原告经常找被告要钱”,原告没有任何催款陈述和举证。反之,被告陈述其自年12月去上海工作后从未见过原告,也没接到过原告的电话。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意见,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庭通知原告到庭对诉讼时效相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原告经慎重考虑,提出撤诉请求。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庭又电联被告,做其工作,最终原、被告自行和解。本案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就像本案中,原告虽手持“借条”,被告亦认可借款事实,但因原告多年不向被告主张权利,即存在“败诉”之风险。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古来有之,但在我国法律出现诉讼时效规定后,当事人就不要再想着人不死账不烂了,否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极有可能因为不能实现而成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造成“权利懒人”存在诸多原因,有不少的当事人是碍于情面长久不愿与对方撕破脸皮,特别是双方存在亲戚、朋友等亲近关系且借款金额不大时,很多人抱着“钱要回来了,情就结束了”的想法,对债务人是否还钱持消极态度,还就要,实在不还就算了。作为债务人一方也应知晓,虽然诉讼时效是过了,但所涉及的“债”本身并未消灭。通过本案的审理,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诚实做人,自觉履行应尽之义务,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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