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产老板,用假合同,骗走银行1亿多
来源:中国基金报
在不到5个月时间内,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宿州农商行”)被同一人控制的公司连续骗贷3次,涉案金额合计达1.13亿元。
此后,本案在经历了贷款逾期、强制执行、异国抓捕、法院一审等诸多流程,在首次骗贷发生近7年时间后,本案迎来终审裁决。
宿州农商行被连续骗贷1亿多
裁判文书显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置业”)于年10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万元,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法定代表人是周某春。
年9月至年1月期间,在宿州市白马商贸城的建设中,周某春以实际控制的白马置业、宿州市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奥特莱斯”)、东台亿龙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亿龙”)等公司的名义,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签订虚假合同、编造贷款理由的手段,先后从宿州农商行办理贷款合计1.13亿元。
具体来看,在5个月的时间内,宿州农商行被周某春连续骗取多笔贷款:
1、年9月11日,周某春以白马置业的名义,虚构贸易背景,编造贷款理由,使用签订虚假的装修合同,虚构装修白马商城室内外装饰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财务往来等贷款申请资料,以白马置业的房产作抵押,向宿州农商行的前身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宿州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万元。
贷款下发后,由周某春支配,一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借款,一部分转入鞋城管理委员会账户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后该笔贷款逾期。
2、年12月23日,周某春以实际控制的宿州奥特莱斯的名义,与宿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建筑”)签订虚假的装修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财务往来等贷款申请资料,以白马商城房产设置抵押,向宿州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万元用作白马商城室内装饰工程。
贷款下发后,由周某春支配,万元汇款至白马建筑账户,又经十数次流转后,万元用于偿还白马置业于年2月在宿州农商行的贷款、万元用于交税、50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白马建筑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汇入自己妻子账户,后该笔贷款逾期。
3、年1月21日,周某春以白马置业的名义,虚构贸易背景,编造贷款理由,与其实际控制的东台亿龙的前身公司签订虚假的商品购销价款万元的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账务往来等贷款申请材料,以白马商城房产设置抵押,向宿州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
贷款下发后,于年1月21日打入贸易合同相对方东台亿龙,经多次流转资金回流至白马置业账户,经周某春决定,其中万元转入宿州五建白马项目部用于支付工程款,其余分多笔转入个人账户及支付贷款利息,后该笔贷款逾期。
综合来看,前述三笔贷款具体办理均由周某春负责联系银行,并安排公司员工陈某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后送到银行。
“提供给银行的财务报表与公司实际情况是不符的,他们的报表是经过调整过的。”陈某在证言中表示,这三笔贷款都是周某春安排使用的,没有用在履行贷款资料里的合同上,有些还之前拖欠的工程款了,还有一部分资金都是周某春安排转给其他人了,公司的钱怎么用要听周某春安排。
被告人在缅甸被捕
贷款逾期后,宿州农商银于年5月26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余贷款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于年7月10日执行完毕。
年8月2日,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到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称,周某春利用掌控的宿州奥特莱斯于年12月以装修宿州白马奥特莱斯广场为名,向宿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万元,该贷款被周某春改变用途,利用宿州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马商城项目账户转出,后经中间账户多次流转,转入其妻子邓某丹账户,遂案发。当日,警方以周某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年9月4日凌晨1时,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在其辖区的“如家酒店”将周某春抓获,次日移交至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并羁押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看守所,年9月8日出所。年9月10日周某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
多条辩解未被法院采纳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在年12月20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春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周某春辩称,其公司经营状况很好时,是农商行主动找他们办理贷款,银行人员明知他们公司的业务,银行为了规避国家贷款政策,业务不让写房地产开发。万元贷款是贷新还旧,是银行要求改变用途;万元是为了工程款而贷款,是按照银行的要求改成装修贷款。银行贷款已全部还清,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周某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春办理贷款时金融机构没有受骗,贷款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还清,银行没有遭受重大损失。虚构贸易背景、改变贷款用途不能上升为刑事追诉条件,应宣告周某春无罪。
法院一审认为,经查,根据相关证言、书证及供述等,能够证明周某春将虚假的合同双方根本不准备履行的经济合同及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提供给银行,使银行相信此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骗取了银行贷款,其所称该贷款是银行人员主动找其办理,是银行为了规避国家贷款政策,业务不让写房地产开发,是银行要求改变贷款用途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因此,对周某春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一审查明,根据相关证言、书证及供述等,能够证明涉及的宿州农商行与白马置业及其关联方等三笔合计1.13亿元贷款已执行终结,金融机构没有因受欺骗遭受重大损失,但本罪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也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周某春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人民币共计1.13亿元,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春骗贷“属于特别严重情节”的指控意见,法院查明,周某春在骗取银行贷款时经营主体合法、抵押物担保真实足额,在案发前已经执行完毕,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认定其骗取贷款属于特别严重情节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定周某春归案后如实供述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情节的认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周某春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一审宣判后,周某春不服,提出上诉。
周某春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自己未虚构事实、使用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认定的三笔贷款办理程序合法,贷款发放银行均进行了审核,且未主张追究借款方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的违约责任。本案立案前自己已将贷款全部清偿,未给宿州农商行造成实际损失,自己亦未利用贷款从事非法活动,实施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作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周某春以白马置业、宿州奥特莱斯名义,通过虚构贸易背景、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方法先后三次从宿州农商行骗取贷款计1.13亿元,虽未给贷款发放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但其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周某春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宿州农商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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