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男方父亲将他们告上法庭
老张是一名生意人,干的还不错。到了年的时候,在哈尔滨的一座鞋城中开了一家店铺,算是稳定了下来。当时,这间店铺按照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牌照,经营者自然用的是老张的名字。小张是他的儿子,大学毕业后也没有找工作,随着老张经营家中的这个店铺。他们每年的收入总有百多万,小日子过得相当不错。
男大当婚,到了小张22岁的时候,认识了一名女孩小王。虽然小王比小张大了五岁,但是小张就是看上了小王。年,小张和小王登记结婚,组成了家庭。婚后,两人还生育了一个儿子。到了年,小张和小王花了万元,买来一间平米的大房子,户主用了小王的名字。一家三口在外人看来很圆满。
自从儿子结婚,老张觉得作为父亲已经为儿子攒下了家业,应该放手让儿子去发展了。他和老伴退出了家中店铺的日常经营,有了孙子之后,更是主要精力放在了含饴弄孙上面。
家中店铺交到小张和小王手上,两人共同经营。小张负责进货和日常销售,而小王负责管理往来的账目。来往的资金主要通过小张的银行卡,同时这张银行卡也用于他们夫妻日常生活支出。当然,有一些老客户也有可能将货款打到老张那里,老张都会打给小张。小张和小王一对夫妻也算是争气,家中店铺并没有随着老张退出而生意变差。
可惜的是,花无百日红。小张和小王这对夫妻竟然产生了矛盾,并且矛盾越来越大,到了最后,双方都觉得过不下去了。年的8月份,小张和小王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认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有万的共同财产,约定儿子归小王抚养,小张分给小王万元和那间平米的大房子。
老张知道小夫妻离婚了,作为老人,颇为无可奈何。随着时间推移,原本身边的孙子不见了,让老张更加不愿意。特别是想到小王如果再成立家庭,自己的孙子就要有一个后爹,他心里就会特别难受。
到了年的3月,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他的理由就是自己有一间店铺作为生活来源,条件好于小王,所以将儿子给他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他的理由说明了法官,儿子的抚养关系顺利变更到了他的名下。
孙子要回来了,但是老张的心里还是特别不舒服。看着没有了娘的孩子,想到小王跟儿子结婚三年,就分走了将近万元,他的心里就更加难受。最后,他想到那间店铺的主人还是写的他的名字,就是说店铺是在他的名下,他才是店铺真正的主人,儿子和小王应该算是为他打工。如果按照这样的想法,小张和小王手中的那万元就不是他们夫妻的婚内财产,而是属于店铺的财产。
想到这里,老张一张诉状将小张和小王这对已经离婚的夫妻告上了法庭。他主要的诉求就是小王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归还已经分走的大概万元。并且小张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老张认定小王是不当得利。因为他们夫妻存续期间全部收入都来自自家的店铺,而店铺的主人是自己。要是没有自己的店铺,他们夫妻也不可能攒下那么多钱。特别是店铺的所有人一直是自己,虽然小张是自己的儿子,但是细算的话,店铺的收入还是应该属于自己。他认为小张和小王私自将属于店铺的资产当成了夫妻共同资产,所以离婚协议中分给小王的现金和房子都属于小王的不当得利。
这样的诉求会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呢?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求。
法官认为,虽然在工商部门中,店铺的经营者是老张,但是小张和小王结婚以后,店铺已经转由两人经营,其中取得的收入当然应该属于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和老张已经无关。小张和小王的离婚协议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小王据此分得近万的资产合法有效。
特别的是,因为要收回孩子抚养权,小张在上一个案子中曾经在法庭上表示,现在他经营者家族产业,年收入百万以上。由此暗示自己经济实力强于小王。但是由此也等于间接承认店铺的经营权和控制权在他的手上。由此可以推知在小张和小王婚姻存续期间,店铺的经营权和控制权在小夫妻身上。老张提不出什么有利的证据反驳,只能认输。
这件事说明了不能因为别人得利了就心中不平衡。老张不能因为小王和儿子生活三年分走万就觉得不公平。这三百万按照法律就是他们的婚内财产,就是离婚时小王该得的,和婚姻长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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